栖霞区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作者: 点击次数:195 发布时间:2017-06-0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街道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街道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街道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街道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街道财政部门。
5.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街道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街道农机部门。
6.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农机部门。
7.区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部门。
区、街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区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区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