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补贴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12 发布时间:2017-06-0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文件
苏农机行〔2016〕1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补贴监督管理
与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省农机局党组有关整改工作部署,现将省农机局制定的《江苏省农机补贴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机补贴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细则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各项规范和程序,确保我省补贴工作廉洁高效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责任内容
(一)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省财政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培训指导、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2.会同省财政及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全省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品目范围,农机产品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算和补贴产品归档实行专家负责制和报批审核制,补贴分档、补贴额确定及归档结果通过省农机局局办公会议等审批,公示后启用。
3.会同省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农机补贴资金,督促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补贴资金。
4.制定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评估依据及实施方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对各地农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5.推进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确保专栏信息等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6.构建全省农机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与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目标要求,年底对照绩效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7.制定年度农机补贴监管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农机化重点工作督查等,在全省范围内至少组织一次农机补贴专项督查或重点检查,通过开展实地随机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各地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购机自主权落实、政策实施、补贴资金结算、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使用、档案管理等情况。
8.督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所辖县签订补贴工作责任书情况、履行县级补贴工作方案审核、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开展情况。
9.适时开展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第三方核查,通报核查结果,督促各地做好整改工作。
10.及时受理群众对农机补贴违规违纪情况的投诉举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督促指导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审核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分解任务,落实职责,对照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目标落实奖惩措施。
2.按照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对各县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工作,及时将全市考核结果、综合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3.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专项检查,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内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结束后,统一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4.督促所辖县(市、区)建立补贴工作专栏,及时公开补贴信息,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建立组织机构、内部约束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由集体研究确定;落实工作责任制,与乡镇签订工作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等。
3.培训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强化对乡镇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并确保链接畅通,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每半个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报送年度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5.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年度内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重点对经销商、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进行监管。按照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机具核查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检查机具铭牌等标志标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辖区内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规范性经营及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等情况。
6.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印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印发警示教育资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纪检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做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群众直接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存档备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存档备查,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8.督促乡镇农机及时受理并完整录入补贴信息,按规定比例核查补贴机具。及时审核乡镇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与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告资金余缺情况。
9.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农机补贴档案资料完整,政策文件、制度规定、日常监管等资料分类清楚、装订规范,做到“一机一档”,保存最近5年补贴档案资料。
10.制定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县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在规定时间内以全县统一的评分标准及考核要求,组织对乡镇开展绩效考核,形成全部乡镇考核结果汇总表、综合评价报告,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
(四)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1.落实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责任,积极参加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及时受理群众购机申请,严格对照购机申请条件审核把关,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完整,及时将补贴信息录入系统。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按规定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实行牌证管理、农机报废更新及需要安装验收的机具,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再办理补贴手续;对购机数量较多或问题较为集中的个人、组织或区域,应及时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处理。
4.向农民群众宣传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及时到位,在补贴办理集中地公布补贴品目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流程及乡镇咨询、投诉等方式,将购机者及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镇、村。
5.农机补贴档案资料完整,分类清楚、装订规范,补贴机具做到“一机一档”,补贴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保存。
(四)购机农户
1.认真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年度购置机具补贴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以及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办理机具报废更新的,应按规定同时办理报废更新手续,再办理农机补贴申请。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销商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政策信息、补贴操作流程及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3.规范完善保存补贴产品进、销、存台账等管理资料,并保存3年以上,各项资料分类清楚、装订规范、“一机一档”,并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不得伪造、涂改、隐匿、销毁等原始资料。
4.按要求向购机者及时供货、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六)生产企业
1.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对农机产品质量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2.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农机主管部门。
3.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经营的,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
4.应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
5.农机补贴产品配置应与对应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等所列配置及参数一致,补贴机具铭牌及相关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6.严禁参与套取补贴、以小套大、私自改变配置、虚报销售价格、违规贴牌生产等违法违规操作。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将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将有关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将调减下一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数额。
(二)农机产销企业
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存在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申购集中且异常、骗补套补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进行处理。省农机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农机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企业自行承担。
(三)购机农户
购机农户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投诉举报能够顺利受理、规范处理,购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农业部《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流程(试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和农业部补贴政策“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对各个相关主体(包括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二、登记受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形式。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举报和信访人员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箱、媒体等形式反映情况,举报人也可以来人上门直接反映问题,或通过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信息网站指定渠道反映,或上级部门批转的各类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等。
第四条 受理登记。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部门具体责任人,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使用专用的记录簿进行登记,处理完毕后应做好记录。记录簿登记内容应包括:序号、受理时间、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住址、举报投诉来源、内容概要、处理结果等事项。
三、调查核实
第五条 调查程序。对于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涉及具体机具或购机人员的,农机主管部门应从补贴信息系统核实举报线索,若信息数据与举报信息相符或部分相符,应报处(科)室负责人,处(科)室研究后,分别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举报信息与系统数据均不相符,则不予受理。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相关投诉举报转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就近调查处理。
第六条 调查内容。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第七条 调查时限。对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包括政策咨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记录延长理由。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以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八条 调查形式。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在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现场核查至少由农机主管部门两人上门核查,填写购机者和机具信息,查看购机发票,拍摄机具铭牌、标志标识和人机合影等,并由被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投诉举报、揭发、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知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问题处理
第九条 处理流程。投诉举报经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建议,报省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报省农机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优资格;省农机局将减少相关单位下一年度的补贴工作经费数额。
第十一条 个人责任。对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违纪问题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农机产销企业责任。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农机产销约谈告诫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期限为1-3个月,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和企业整改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具体由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四)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在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的基础上,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进行处理。省农机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处理建议,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资格等措施,暂停期限为6-12个月,并视企业整改等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取消资格包括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资格、经销商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具体由省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做出的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整理。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举报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举报对象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保管得当,政策文件、制度规定、日常监管等资料分类清楚、装订规范、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保存最近3年的补贴投诉举报及处理的原始档案资料,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